一、负荷等级确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 按规定不必一级负荷供电或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 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要符合下列条件: 2)结合消防用电设备的特点,以下供电方式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2. 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二级负荷的电源供电方式可以根据负荷容量及重要性进行选择: 1)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路供电。 2)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较困难的条件下,允许有一回路6KV以上专线架空线或电缆供电。 3. 三级负荷供电要求
1. 消防备用电源通常有:独立于工作电源的带电回路、柴油发电机、应急供电电源(EPS)。 2. 柴油发电机组是将柴油机与发电机组合在一起的发电设备,其优点是机组运行不受城市电网运行状态的影响,是较理想的独立可靠电源;机组功率范围广,可从几千瓦到数十千瓦不等;机组操作简单,容易实现自动控制;机组工作效率高,对油质要求不高。其缺点是工作噪声大、过载能力小、适应启动冲击负荷能力较差。 3. 应急供电电源是指平时以市政电源给蓄电池充电,市电断电后利用蓄电池继续供电的备用电源装置。
1. 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泵和消防电梯要由变配电站或主配电室直接出线,采用放射式供电;防烟排烟风机、防火卷帘以及疏散照明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及消防电梯的两路低压电源应能在设备机房内自动切换,其他消防设备的电源应能在每个防火分区配电间内自动切换;消防控制室的两路低压电源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自动切换。 2. 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和正压送风机等设备不能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电动机类的消防设备不能采用EPS/UPS作为备用电源。 3. 主消防泵为电动机水泵,备用消防泵为柴油机水泵,主消防泵可采用一路电源供电。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宜安装在配电室、消防设备机房、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当必须在其它场所安装时,箱体要采取防火措施,并满足发生火灾时消防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4. 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所设置的保护电器要具有短路保护功能,但不宜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如设置只能动作于报警而不能用于切断消防供电。 5. 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不能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欠电压保护。 6. 消防设备的配电装置与非消防设备的配电装置宜分列安装;若必须并列安装,则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消防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专用消防配电柜宜采用红色柜体。
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