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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通知(暂行)
时间:2019-05-20 00:00:00 点击: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到底是变得严格了,还是宽松了。仅从现在出台的暂行规定来看是更严格了,其他规定和之前没有太大变化,但是却增加了一项施工图审查。图纸技术性审查由专业审图公司执行了,你说会不会更严了。管理部门只负责是形式审查。不过,据说,7月份可能会有更细致更明朗的规定出台,坐等吧。

 

(以下是您不得不读的暂行的三个通知文件,链接附上)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流程的通知(暂行) - 郑州市政务服务网
http://public.zhengzhou.gov.cn/02Q/1735905.jhtml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和《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通知》(郑建文〔2019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流程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资料的审核。
 
  本规定不适用室内住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一、消防设计审查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包含受理、初步审核申报资料、登记并出具受理凭证、审查、拟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审核报批、送达、存档与公示等程序。
 
  (一)受理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通知》(郑建文〔201989号)职责分工,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
 
  (二)初步审核申报资料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1.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清单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改建工程)(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含消防审查)(原件,1份)
 
  2.未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清单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改建工程)(复印件,1份);
 
  (5)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原件,1份)
 
  (三)登记并出具受理凭证
 

  对提交的合格资料,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提交的不合格的资料,作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四)审查
 

  1.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2.
未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由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五)拟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1.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在完成形式审查后拟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2.
未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依据审查意见拟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六)审核报批
 

  拟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需经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签批后,出具正式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七)送达、存档与公示
 
  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将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存档并进行结果公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二、消防验收流程
 

  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自验,并签署意见,而后按照消防验收分工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包括受理、初步审核申报资料、登记并出具受理凭证、现场消防验收评定、编写消防验收意见、审核报批、出具整改意见书、制作并公告验收意见书等程序。
 
  (一)受理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通知》(郑建文〔201989号)要求,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
 
  (二)初步审核申报资料
 
  1.对新建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件;
 
  (4)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消防自验合格文件;
 
  (5)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对扩建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件;
 
  (4)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消防自验合格文件;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3.对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件;
 
  (4)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消防自验合格文件;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证明主体楼质量合格的文件、证件等;
 
  (11)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登记并出具受理凭证
 
  对提交的不合格的资料,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提交的合格资料,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四)现场消防验收评定
 
  1.法定需要现场检验和备案抽查的项目,由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场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参加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程序组织实施。



     1)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2)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3)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查测试;


     
4)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校对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5)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2.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邀请专家集体会审并出具会审意见。
 
  (五)编写消防验收意见
 
  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结束后,由参加消防验收的人员对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初步评定,并拟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
 
  (六)审核报批
 
  意见拟定后,经参加的消防验收人员签字、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核准后,出具并批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七)出具整改意见书
 
  对经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时向申报人出具整改意见书,经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
 
  (八)存档并公示
 
  将消防验收资料存档,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相应机构,把这项工作当成一项重要任务;承接业务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指导推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落实。
 
  (二)强化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队伍建设,落实机构和人员,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能力建设;要加强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掌握消防有关技术规范和标注,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水平。
 
  (三)严格验收审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要增强法纪意识,严格依照验收标准进行全面仔细的检验和评定,严禁擅自降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标准,对违法违纪人员要追究责任。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流程图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6.建设工程消防自验意见表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通知(暂行) - 郑州市政务服务网
http://public.zhengzhou.gov.cn/02Q/1735035.jhtml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消防总队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等要求,自201941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关于对已申报和正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项目的职责界定
 
  (一)已办理、正在办理消防手续的项目。为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201941日前已经向消防部门申报设计审核验收的项目,仍由市消防部门负责完成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
 
  (二)未办理消防手续的项目。由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统筹工作,要指定相应的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消防机构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关于市、县(市、区)、开发区管理范围和权限
 

  (一)郑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全市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全市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火车站地区内低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和低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2.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火车站地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大学、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上述(1-4)项建设工程(无面积要求)非区级财政投资的新建建设工程;
 
  (6)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全市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2)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4.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建住宅建筑工程。
 
  (1)除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外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
 
  (2)除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外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
 
  (二)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设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的公共建筑;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9.加油加气站,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低于1-6项规定面积和新建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住宅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11.低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和低于15000平方米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三)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新建住宅建筑工程。
 

  (1)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2)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2.其他类建筑工程。
 
  (1)建筑总面积低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500平方米但小于5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500平方米的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但小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5)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但小于5000平方米的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但小于3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低于(2-6)项规定最低面积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8)加油加气站,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本文所提及的消防设计审查,是指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消防设计的技术性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五)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解释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关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事项
 

  (一)以下三种情形,按照上述第项分工,谁监管验收谁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1.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以及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对在工作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要及时函告具有处罚权限的相应管理部门,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和行政处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到位
 
  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亲自抓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转移和承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完善设备配备,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二)建立机制,履职尽责
 
  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的,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优化操作流程,切实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三)强化沟通,无缝对接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消防救援机构沟通对接,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接得住,做的牢。市,县(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沟通对接,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无空挡、无缝隙。


201957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 - 郑州市政务服务网 
http://public.zhengzhou.gov.cn/02Q/1677902.jhtml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审图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设﹝201957号)文件精神,自201941日起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联合审查的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及涉军、涉密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非房屋建筑工程。
 
  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内容
 
  根据住建部令第46号,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应包含: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安排
 
  (一)201941日前已报送人防、消防部门进行设计审查的仍由原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201941日前已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但尚未报送人防、消防部门进行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涉及人防、消防施工图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201941日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正在审查或新报送的建设项目实施联合审查。
 
  (四)实施联合审查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单列人防、消防审查意见,并一次性告知全部审查意见,待修改并通过复审后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审查结果相关部门互认。
 
  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要求
 
  (一)由市城建局联合市人防办及消防支队组织审查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我市7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统一的审查标准开展人防及消防审查工作,真正实现人防、消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定期组织内部业务培训,增强技术审查能力,不断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
 
  (三)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0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