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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的一般规定
时间:2016-11-26 14:08:21 点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的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2)消音、复位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4)火灾优先功能
(5)报警记忆功能
(6)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7)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3.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小时无故障后,按规定填写调试报告。